1. |
為處理性騷擾申訴,成立「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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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本院員工遭受性騷擾、性侵犯,非本院員工、求職者或間接對本院員工施以性騷擾、性侵犯,受害員工或單位相關人員,得向委員會提出申訴,必要時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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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可洽詢人資索取「申訴書」或本網頁下載,由人資受理申訴及呈交「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」,並於申訴後七日內開始調查及審議。申訴應填具申訴書並具名為之。申訴人可以親送、書信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。必要時,得以電話先行申訴,並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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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為處理申訴案件,必要時得邀請被申訴者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,並得依申訴者之申請,進行調查;被申訴者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;必要時,得邀請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共同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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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受理申訴者為調查、審議性騷擾申訴,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,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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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調查、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,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份之相關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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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決定,必要時得延長七日,並以延長一次為限。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以三日內提出申覆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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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記錄,並密封存檔至少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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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|
醫院不得因申訴人提出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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